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此前曾召开会议要求:对因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督促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对因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责任;对因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配合有关部门督促解决,暂时不能解决的由本级政府先行垫付;对于企业欠薪逃匿的,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配合其立案查处,依法追究逃匿者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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